自首是
刑罚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
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对于争取、挽救、改造
犯罪分子中的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顽固的
犯罪分子,从而有效地实施
刑罚预防
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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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的类型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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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
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
总则分则双重立法例,即混合式立法设置,
自首制度在刑法
总则和分则中作了双重规定。一般情况下,刑法
总则对
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对
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具体性规定,但分则规定适用于个别
犯罪又不是对
总则规定的简单性重复,它有着独特的功能作用。我国刑法将
自首分为一般
自首、准
自首和特别
自首。在刑法
总则第67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
自首?熁虺频湫?a href='http://www.xs.gd.cn//x/z/'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自首?、第?款规定了准
自首?熡殖品堑湫?a href='http://www.xs.gd.cn//x/z/'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自首、特殊
自首?“余罪
自首”?牐煌?时,在分则第164条第三款、第390条第二款、第392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
犯罪行为的,为特别
自首。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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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类型
自首的区别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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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典对
自首类型进行重新划分,将刑法分则对
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
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立意义的、互不相容的内涵,在本质相同基础上,具有以下区别: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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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
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
犯罪人;准
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
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企业人员
行贿罪、
行贿罪或者
介绍贿赂罪的特定
犯罪人。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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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体系不同。一般
自首和准
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
总则中,而特别
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设立和规定。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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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条件不同。一般
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
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
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为条件;特别
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
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
行贿罪或者
介绍贿赂罪为条件。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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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效力范围不同。一般
自首和准
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
总则中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
自首只适用于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
受贿罪的三种外围
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
总则关于
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直接排除了一般
自首和准
自首适用于此类
犯罪的可能性。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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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法导向不同。刑法
总则所设立的一般
自首和准
自首,是针对所有
犯罪和适用于所有
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
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
犯罪和特定
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
犯罪人
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
犯罪。当前限定于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
犯罪。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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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
自首和准
自首的
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
自首的
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
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
总则规定的
自首。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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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类型
自首的法律适用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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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极可能会出现一般
自首、准
自首与特别
自首相竞合的情形,也经常出现如何正确认定和选择适用
自首类型的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形简述之:qdn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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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在
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介绍贿赂的罪行,则其行为既符合一般
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
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一般
自首与特别
自首的竞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特别
自首成立。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