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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
2018年2月1日  淄博刑事律师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但是根据案件情况,确实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那么到底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有多长呢?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但有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此外,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
 上述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各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
 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这样规定,有利于敦促司法机关抓紧时间办案,减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数量,有助于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超期羁押问题。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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