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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学生被老乡绑架撕票 父亲是官员就可以如此任性?
2017年12月11日  淄博刑事律师

中国留学生被老乡绑架撕票

事发的前一天是中秋节,孙鹏还与家人们视频聊天,父母都念叨着,明年中秋节鹏鹏就可以在家过了。

这是一个富有的家庭,孙苍在改革开放后做建筑行业,拥有了自己的公司,积累了财富。比财富更珍贵的是他35岁那年,儿子孙鹏出生。中关村第一小学、人大附中,孙鹏自幼读的是北京最好的学校,从小集万千宠爱于一身。有一次,孙苍的朋友送来一只鲜活的甲鱼,小孙鹏哭着喊着要保住这只甲鱼的性命,后来家人特意来到京密引水渠,将甲鱼放生。15岁时孙鹏就被送到了加拿大温哥华。在孙苍对儿子的规划中,从昆特兰理工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孙鹏就会回国继承家业。

在北京,经商多年的孙苍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枫叶之国作为儿子的进修地,很重要的原因是那里治安好,是个低犯罪率的国家。可是在异国居住的第7年,22岁的儿子被另一群年轻人盯上了。远在北京的惊慌失措的孙家人,不知道北温哥华的那幢房子里发生了什么。只记得在一天的时间里,他们始终被恐怖的电话缠绕着,一边不停重复着赎金,另一边不停想着“儿子的命”。孙苍开始准备赎金。可儿子还是被撕票了。

绑架杀人在中国如何认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绑架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在量刑方面,(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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