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自首知识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栏目导航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自首知识
刑事文书
管辖知识
犯罪类型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刑事证据
刑事案例
司法鉴定
文章列表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17年11月30日
淄博刑事律师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黄金、白银和共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
据刑法第153条和《关于审理走私刑事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密秘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数额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药材及其成药等。(3)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牟利。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二、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牟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象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2)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根据《海关法》第40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第9条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还包括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科研机构专为教学科而用的某些设备、器材等。
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规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让其流人市场,否则就等于境内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减税或免税进口货物,这势必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没,因此我国法律将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物、物品规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治。
三、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又可称之为准走私行为或者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行为与走私分子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可直接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别罪与非罪,应注意:本罪属。依刑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用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标准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 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以上15万以下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多走私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单位犯本罪且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徒刑
单位犯本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蚌埠法律顾问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蚌埠离婚律师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长沙知名律师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成都资深律师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邯郸刑事律师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合肥合同律师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婚姻律师咨询
霍邱律师
江门婚姻律师
江门刑事律师
阆中刑事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陕西知名律师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天津西青律师
桐庐律师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永城刑事律师
永城知名律师
余姚离婚律师
债务律师咨询
浙江资深律师
淄博律师
淄博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