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司法鉴定
文章列表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
2017年11月2日  淄博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在侦查阶段,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由侦查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委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