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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017年10月24日  淄博刑事律师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只要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据介绍,意见对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界定不限于错案责任,包括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以及监督管理责任三大类。王光辉说,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行为责任,只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实施了有关行为或不作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此,意见规定了11种情形。对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不仅要求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具有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等,对此,意见规定了8种情形。

意见还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王光辉介绍说,这实际上是对司法责任豁免的规定,世界各国通常都有司法责任豁免制度。他表示,对司法责任的认定,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

此外,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行为属“司法瑕疵”。王光辉称,对这类行为不追究司法责任,但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王光辉表示,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重点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二是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三是完善司法责任体系。他说,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都是为了保障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承办和决定案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做到这两点,司法责任体系才能明确。(完)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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