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

-杨婧

1381711887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日 来源: 上海刑事律师   http://www.zbxsls.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没收财产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没收财产的解释和意思
没收财产正当债务应如何处理
没收财产应当注意的问题

联系电话:13817118878

全国服务热线

138171188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