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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矿发生事故 煤矿出资人或负刑事责任
2017年6月19日  淄博刑事律师

河南煤矿发生事故

2017年1月4日晚21点左右,登封市兴峪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入井作业人数51人,止目前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7人被困。煤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出井下人员,39人安全升井。

事故发生后,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目前,煤矿出资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事故正在全力抢救之中。

据悉,该矿位于登封市徐庄镇,核定生产能力33万吨/年,证件齐全,经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中金网)

主要负责人或负刑事责任

受煤价上涨的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冒险生产问题突出;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负责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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