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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栈老板猥亵客人 被行政拘留尚不构成犯罪
2017年4月8日  淄博刑事律师

客栈老板猥亵客人

2月7日凌晨,云南大理警方在其官方微博 @大理警方 通报了网友反映的“大理才村锦瑟客栈老板猥亵女客人”的案情。

通报称,2017年2月6日,大理市公安局发现网友反映“大理才村锦瑟客栈老板猥亵女客人”的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看展调查。

经查,该案受害人没有报警。违法嫌疑人吴某某(男,29岁,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系“锦瑟里”客栈老板。经调查证实吴某某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吴某某亦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大理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来源:新浪新闻)

被行政拘留尚不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猥亵他人的行为属于其他流氓活动。为了与刑法规定保持相衔接,对于猥亵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不是所有的猥亵行为都会构成犯罪: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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