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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首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受胁迫口供如何被否决
2017年2月7日  淄博刑事律师
法官首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受胁迫口供如何被否决 2012-09-14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0 新刑诉法实施前的 预热第一案 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法官历史性地在法庭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在以往的庭审中是直接进入案件审理的。 这份非法证据对于嫌疑人郭宗奎来说耿耿于怀。昨天,被控涉嫌贩卖毒品的他一上法庭便称自己是在警方胁迫下,不得已作出的有罪供述。由于郭宗奎的有罪供述涉嫌非法取证,市一中院在案件进入实体审判前,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两名当初对郭宗奎进行讯问的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接受了检方和辩方的讯问。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警方非法取得郭宗奎有罪口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而宣布检方不得在实体审理的过程中宣读这份有罪供述。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束后,法庭进入了正常案件审理阶段。法庭审理一直进行到下午4点。最终法官根据其他合法证据,认定郭宗奎贩卖毒品的罪名成立,并判处他无期徒刑。此外,郭宗奎的另外3名同案犯刘增起、袁野和杨彦利,则分别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焦点 受胁迫口供如何被否决 律师曝警方拍桌子摔凳子威胁嫌犯 郭宗奎今年30岁,四川省孝儿镇农民,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老家被北京市公安局缉毒警察抓捕,后被押解到北京。他的同案犯之前被北京警方抓获。据检方的指控,2011年8月13日至16日间,郭宗奎在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克265元的价格向同样贩卖毒品的刘增起出售了550克毒品。 审判长,在会见郭宗奎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警方在获取口供时有违法行为 ,检方刚宣读完起诉书,郭宗奎的律师便举手向法官示意,并称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被抓获后,北京的两名侦查员曾对郭宗奎用拍桌子、摔凳子等行为进行恐吓,并用郭宗奎妻子孩子的安全相威胁,逼迫郭宗奎认罪。此外,侦查人员还在押送其回京的路上,当着郭宗奎的面谈论案情,多次对涉案毒品的数量和金额对郭宗奎引供诱供,告诉郭宗奎即便认罪,也判不了几年。此外,郭宗奎并不识字,不能自行看懂讯问笔录。据此,律师称, 完全有理由认为,侦查机关在获取郭宗奎供述的时候存在非法行为,因此向法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此外,律师还提出,虽然侦查人员只在8月21日和22日有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对郭宗奎留下的阴影长期存在,因此要求法庭对郭宗奎的5份有罪口供全部进行排除。 经律师申请,法官宣布首先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护证人法庭竖遮挡屏让缉毒警出庭 程序启动后,法官首先对郭宗奎进行了询问, 郭宗奎你简单地说一下在侦查期间公安人员对你采取了什么样的你认为不合法的手段? 当时他们用我家孩子威胁我,意思是我不认罪的话,就见不到我闺女了。 郭宗奎抬起头,对着话筒大声说。 法官又问 你听到警方的话有什么感受? 怕,我当时很害怕,担心再也见不到我家孩子 。 随后,郭宗奎的律师补充称,郭宗奎的孩子出生不久便遭遇车祸,所以他一听到 孩子 就特别紧张,侦查人员的言语威胁,给郭宗奎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他当时精神完全崩溃了。 公诉人不同意郭宗奎的陈述,并申请当时审讯过郭宗奎的北京市缉毒民警王警官和李警官当庭说明。同时,公诉人提出,鉴于这两名证人都是在缉毒一线的工作人员,为了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申请法庭给予两人保护措施。 随后,法官要求法警在法庭内竖起两块磨砂玻璃遮挡屏,设置的方式使被告人郭宗奎以及公诉人、法官和律师可以看到证人的容貌,而旁听人员无法看到。同时,法官还要求电视媒体关闭摄像机,并退出审判区。 警方辩自始至终没威胁过嫌犯 证人王警官是负责对郭宗奎在四川的抓捕、审查和取证工作的警官。他称,去年8月21日,警方在四川宜宾市孝儿镇将郭宗奎抓获。当时,警方将郭宗奎带到孝儿派出所进行了简单的初审, 我印象当中他刚开始不怎么说话,很多问题没有怎么回答。经过我们一些正常的教育和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后来他很快把犯罪事实供述了 。 此外,王警官还表示在审讯过程中以及审讯之外,警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郭宗奎进行过威胁,也没有当着郭宗奎谈论过案情。王警官表示,由于发现郭宗奎不认识几个字,于是他们将笔录宣读给郭宗奎听。 您如何证明您当时给郭宗奎宣读的笔录和当时他的供述是一致的? 律师问。 王警官表示,当时宣读的时候有很多人在场,除了参与提讯的警官外,还有其他同志。 随后,与王警官一起审讯了郭宗奎的李警官,也出庭作证。李警官表示,郭宗奎被初次带到派出所时有点压力,后来交代问题时就比较清晰和自然了。 你们在讯问郭宗奎的时候有录音录像吗? 律师问。 李警官回答称,当时没有录音录像。 随后,法官询问郭宗奎两位证人中的哪位对他进行了言语威胁,郭宗奎表示是王警官,但称李警官当时也在场, 当时警察穿的是便服,王警官给我的感觉特别不好 。 法官断嫌犯一份有罪口供无效 两名警官作证之后,各方开始对警官的证言进行质证。 公诉人称,刚才两位证人向大家详细的证实了他们在四川宜宾抓捕、审讯郭宗奎的整个过程。根据卷宗显示,在整个审讯过程中郭宗奎是在完全自然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他的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当中不存在言语和行为上的威胁和违法取证的行为。因此,公诉人认为郭宗奎庭前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不能成立。 郭宗奎则表示反对,称 他们确实对我说了那些话,刚才出去的王警官,拿我家孩子威胁我,说我不认罪,就别想见孩子。我的孩子刚出生40多天就碰上车祸,差点死了,警察用孩子威胁我,当时我就特别紧张。警察还说北京这边有好几个人证明我参与了贩毒,另外,笔录并没有向我宣读,就让我签字了 。 经过5分钟的休庭,法官宣布,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检方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郭宗奎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合议庭决定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检方不得出示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宜宾的供述。 □对话 法官 受胁迫细节是否决的关键 记者:为什么排除第一份有罪供述? 法官:郭宗奎和其律师说,8月21日被抓的时候,警察对他有威胁行为, 如果你要是不承认,那就想想你还能不能见到你孩子 。像这种情况,属于比较具体的威胁了。 而检察官和警察说得不具体,他们只是说我们没有。要是说没有,那么就要具体说明。郭宗奎说得很具体,但是警方说得不具体,在这种情况下,郭宗奎承认有罪,就有可能是受到威胁以后承认的。既然是非法证据,就要排除掉。 记者:为什么不排除郭宗奎另外4份有罪供述? 法官:到北京以后,郭宗奎没有说过再次遭受威胁,所以在北京的口供还是可以用的。郭宗奎称自己有心理阴影才作有罪供述,但是没有举出证据,也讲不出细节,所以法庭无法采信。 记者:排除证据是否影响到对郭宗奎的定罪量刑? 法官:这个证据的排除没有影响到对郭宗奎的定罪和量刑,但是那个证据,法庭觉得是非法取得的。 □对话 公诉人 警察敢出庭就是最大的说服力 记者:如何看待自己提交的证据被法官否了? 公诉人:这个不便评价。 记者:让警察出庭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证明力? 公诉人:警察敢穿着警服出庭,其实就是最大的说服力。一般实施了胁迫的警察可能就不敢到庭了。 记者:警察的出庭是自愿还是强迫的? 公诉人:不是强迫的,比如今天到庭的警察,是很配合,很自愿的。今后侦查人员出庭是大势所趋,这也会促使警方办案更加严谨。 (两名警察中午开完庭后就离开了,记者尚没有问到他们对证据被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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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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