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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微信好友车遭两男子性侵 被告辩称是嫖娼
2017年2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女子搭微信好友车遭两男子性侵 被告辩称是嫖娼 2014-05-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0     浙江女子张某醉酒后搭微信好友的车遭到性侵,事后张某拨打了110报案,两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及嫖娼,最后法官审理为。2013年下半年,张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男子祝某。同年10月13日晚,张某邀请祝某到衢州江山市区唱ktv。晚上10点左右,祝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搭载张某去吃夜宵。夜宵期间,张某喝了些酒,后祝某搭载张某到一偏僻路口处,在车内对其实施了性侵。之后,祝某又通知周某(系其雇佣的货车司机)前来。周某赶来后,对车内的张某实施了侵犯。期间,张某见所处之地偏僻黑暗,无法逃跑,怕反抗遭致更大的伤害,不敢作激烈的反抗。之后祝某将张某送至某宾馆房间内,张某逃到酒店前台拨打了110报警。在公安局讯问过程中,祝某称:张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将祝某、周某起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被告祝某辩称, 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她,张某是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的。 祝某的辩护律师称:被害人张某没有反抗,祝某的行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根本无法完成,被害人品质不好,其目的是为了能捞到点钱,事后报案是因为祝某没有给钱,不排除诬告男方的可能。另一被告周某则认为是祝某请其嫖娼。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宾馆工作人员的证言:10月14日零时许,张某躲进了宾馆收银台里,神情看上去紧张、害怕。她借了店里的座机打电话给她朋友并报警。审理法官分析,不能仅以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是否有激烈反抗作为违背其意志的唯一因素,本案中,被害人处于偏僻环境、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事先未征得其同意,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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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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