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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2016年8月5日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分析说明】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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