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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清洗贪污贿赂所得纳入洗钱罪范围
2016年7月22日  淄博刑事律师
《人民日报》今天发表长篇文章指出,中国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涨已成腐败分子企图将其合法化重要方式;专家呼吁尽快出台反洗钱的配套措施,针锋相对加强侦缉惩处洗钱犯罪活动。
  文章说,“洗钱”是指不法分子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文章指出,近年来,一种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公职人员洗钱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这一新的洗钱现象在我国亦日趋严重。
  黄苇町是我国以研究隐形经济著称的经济学家,他认为,“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点: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
  文章举例说,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以买房子为由索贿23万元,一家公司的经理按戚提供的户名和密码在银行办理了活期存折。这一轰动全国的受贿大案的主角之所以能聚敛如此惊人数目的不义钱财而没有被及时发现,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实施了“洗钱”手段。戚案的一个重大线索是公安人员截获的戚火贵妻子寄给台湾亲戚的一封信,信中请求亲戚帮助遮掩他们1300余万财产。
  其实,像戚火贵这样使用“洗钱”手段的人绝不只一个。原河南省汝州市市长徐中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受贿案的
主犯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原吉林省工会副主席薛景文……当其东窗事发时,都出现了一个共同的场面:执法人员从其家中的各个角落———甚至家中被里、衣服领里、抽屉的夹层里搜查出人民币外币存单、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这些满载赃财赃利的金融证券上或直接署着当事者的大名,或署有其家人、亲属的名字,或署着—些只有当事人才知晓的假姓假名。文章指出,反洗钱,中国的法律还要继续完善。事实上,一些不法分子将贪污、受贿所得的非法收益以亲戚的名义通过开办娱乐场所、餐厅、企业或采用“资金出境”等方式进行洗钱,而我国却没有将贪利性犯罪纳入洗钱罪的范围。其他财利性犯罪也同样由于缺少洗钱罪这一有效的控制手段,因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可乘之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建平认为,从刑事政策的立场出发,我国应该对金融立法作适当调整,增加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性规定,同时增加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综合监控职责。
  将我国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与国际或区域公约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卢建平认为,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现在仅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明显偏窄。这既与国际潮流相悖,也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目前情形而论,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也是非常丰厚的,也需要“清洗”。对这些犯罪所得的清洗不以洗钱罪惩处,而另定他罪,极为不妥。因此应该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与国际反洗钱立法保持一致。
  因此有学者建议应将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利性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是由洗钱罪打击犯罪的独特功能与作用所决定的,也是现实反腐败和反财利性犯罪的迫切需要。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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