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公安机关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可否合并使用
2016年7月12日  淄博刑事律师
编辑同志:

我朋友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后,又采用刑事拘传的措施,连续审讯几天,长时间地限制人身自由。请问,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两种措施能否合并使用?

赵某

赵某同志: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留置盘问仅适用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或者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四种情形。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械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的,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的适用对象、时间规定均不相同,因此两种措施不能合并使用。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