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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被毁后的伪造文件鉴定
2016年2月9日  淄博刑事律师
2000年12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某支行,因保证合同纠纷与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展开了一场民事诉讼。在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后,被告于2001年元月5日主动找原告协商,并当场写下《承诺书》一份,保证偿还债务。当时在场的某旗长也在上面签了字,以示见证。

几天后,自称是被告单位职员李××和刘××的两人来到原告处,谎称带来了公章,要在《承诺书》上盖章作进一步确认。当原告方人员将该《承诺书》取出时,他们抢到手中,将其撕碎并带着碎片向外就跑,致使该《承诺书》原件损毁,而此二人也从此不知去向。等到2001年3月13日庭审时,被告方当庭出示了一份比原告所持的《承诺书》复印件内容更多的复印件。原告方陈述了原件被毁的经过,要求追究李××和刘××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与该事件无关,并咬定自己的复印件是真实的。法庭分析认为查清两份举证材料哪份出自原件,以及其中一份复印件上多出的内容“协商后蒙京不承担,此条作废,请法院延期”的字迹是否在原件基础上添加后复印形成,是本案突破的关键。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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