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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单位有必要进行诉讼保全
2016年1月20日  淄博刑事律师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罚金的执行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是惩治单位犯罪的有效手段,不但能追还犯罪所得,还可以剥夺犯罪单位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罚金刑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作用。针对罚金刑不能有效执行的现状,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执行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所谓罚金刑的执行,就是采取有效方法保证法院所判处的罚金刑得以顺利实现。罚金刑得不到执行,便不能收到刑罚效果。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单位罚金刑执行的方法有: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缴纳、分期缴纳、追缴、减少或免除。这些规定,在确保罚金的及时缴纳、有力惩治单位犯罪、有效预防单位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犯罪单位在判决宣告前隐匿、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时,是否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在判决确立罚金刑前,因情况紧急或犯罪单位为了逃避罚金刑的执行而隐匿或转移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诉讼保全,对被隐匿、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其他有效方法,确保罚金的顺利缴纳,以维护罚金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判决确立犯罪单位罚金刑后,在判决期限内,单位仍不缴纳罚金的,法院可以将诉讼保全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并以该价款优先执行罚金刑。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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