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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特大制贩毒品案宣判:主犯获极刑
2015年7月15日  淄博刑事律师
  2月9日上午,轰动一时的聊城“1.22”特大制贩毒品案在山东省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莹、高佩伟、张伟东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戴仁福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高佩伟、彭莹和张伟东于2008年10至11月间,在互联网“化工问吧”里相识,高佩伟提出合伙制造毒品出售赚钱,张伟东和彭莹表示同意。后高佩伟先后将二人接至聊城,并以化名“王伟”的假身份证租赁聊城市开发区温泉花园小区某室用作制造毒品。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由被告人高佩伟、张伟东出资、联系购买制毒仪器、原材料等物品,彭莹负责制造,高佩伟负责出售并分配毒赃,共造出冰毒1281克,k粉(氯胺酮)154.3克。其中,售出冰毒590克,当场缴获691克。被告人戴仁福违反国家规定先后三次卖给高佩伟等人制毒原料麻黄素6.5千克、苯基丙酮1千克。被告人高佩伟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张伟东和彭莹。张伟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戴仁福。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莹、高佩伟、张伟东实施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且数量特别巨大,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戴仁福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侵犯了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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