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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处罚规定
2015年6月14日  淄博刑事律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认定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2、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3、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犯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三、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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