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雇请为工地保安,因天黑工地无路灯,不幸跌入无盖的下水道受伤致残。2月2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曾发生赔偿原告文小毛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15万余元。
2012年10月10日,被告曾发生雇请原告文小毛到新干县某建筑工地看守材料,约定月工资1800元。同年12月31日晚上6时左右,文小毛到地下室仓库放工具,因路面下水道没有井盖,工地又没有安装电灯,文小毛不幸跌进下水道内,当即被工友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2.5万元,经医生诊断,文小毛左肾挫伤、失血性休克。2013年1月20日经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文小毛的损伤为七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各一处,文小毛与曾发生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核实,文小毛的合法损失合计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文小毛与被告曾发生之间属雇佣关系。文小毛在放置工具的过程中,不幸跌入无盖的下水道内受伤致残,文小毛的行为并未超出雇主曾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可依法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作为雇主的曾发生疏于工地管理,路面窨井无盖,工地必经之路没有照明,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漏洞,应依法承担雇员文小毛的损害赔偿责任。文小毛在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自负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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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