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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种类
2015年4月8日  淄博刑事律师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制度。回避有以下几种类型:
  1. 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主动地提出回避。
  2. 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注意:申请回避的权利仅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
  3. 指定回避
  ( 1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9 条);( 2 )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检察人员、检察长等),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5 条);( 3 )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法院院长等),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6 条)。注意:指定回避的前提是,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
  就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而言,决定权在相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负责的相关机构,本人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是提出请求,而无权决定回避的最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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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针对法官,对各个诉讼阶段处理案件的公安、检察人员都存在回避问题;
  二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指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一切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的人都存在回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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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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