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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残志坚”柱着拐杖去抢钱获刑五年半
2015年4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身残志不残,人人敬仰。可被告人刘某身为残疾人,却柱着拐杖干起了抢劫的罪恶勾当。9月25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柱着拐杖,坐上一辆出租车由商丘市前往虞城县贾寨镇。当出租车行至一个偏僻地方时,被告人刘某持刀架在出租车司机程某的脖子上要钱。程某拿出几十元钱后,刘某嫌钱少而未要,并要求程某将其送回商丘市。到商丘后,程某以买水为由,下车报警。见此情况,被告人刘某驾驶出租车逃跑,在调转方向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被撞倒致伤。接着,被告人刘某拿着一根棍子开始与程某打斗,打斗中,刘某持刀将程某胳膊扎伤,后被赶上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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