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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5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一、委托诉讼代理概述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第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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