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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
2015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两罪的主体区分并非难事。但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及具有一定的医学专 业知识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发生严重后果,是定医疗事故罪,还是定非法行医罪,不是没有争议。理论上有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要求的“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包括虽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行医营业执照。 但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周兆均被控非法行医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中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兆均于1953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 书,已具备了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周兆均自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后,从1998年10月起从事医疗活动, 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周兆均给被害人王建辉注射青霉 素针,没有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王建辉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系意外事件,周兆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韦某一案也很有争议。韦某毕业于白求恩医科大学,还未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分配到北戴河某医院门诊任见习医生,其负责医疗的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此案答复称: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1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科大学本 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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