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文章列表
刑事自诉状(一)
2015年2月18日  淄博刑事律师
  自诉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被告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案 由 和 诉 讼 请 求

  1、

  2、

  事 实 与 理 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 致

  人 民 法 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自诉人 :

  年 月 日

  注:1. 本诉状供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 “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性别,出身年月日,民族,籍贯,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身年月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 “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 “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5. 自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