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一女子以办驾照、出车祸等理由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6800元。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贾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4月的一天天,被告人赵某与贾某打电话聊天时得知贾某正在某市办理驾照,遂产生诈骗其钱财的想法,虚构有亲戚在衡水市交管所,不用考试交钱即可办下驾照为诱饵,骗得贾某的信任,诈骗其现金4200元,后被告人以驾照已办好,再交7000元人民币,预想再次诈骗贾某,被贾某识破未果。
2011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孙某在被告人赵某开的瑜伽瘦身店内做瘦身,赵某为了偿还高利贷,产生诈骗孙某的想法,虚构其舅家的表弟被车撞急需救命钱的事实,博得孙的同情和信任,骗得孙现金6600元。
2011年7月底,被告人赵某以诈骗孙某的手段又骗得在其店内做瘦身的顾客许某现金2.6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赵某在饶阳县某洗浴旅馆住宿时,被饶阳县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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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