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2014年10月14日  淄博刑事律师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