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手机一部,获得七个月有期徒刑。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武陵区高山街不夜城五楼球乐汇俱乐部,乘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林某放在一小桌上的HTCs510e型手机1部,销赃得款人民币650元,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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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