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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错案研究
2014年10月5日  淄博刑事律师
【摘 要】通过对两例指纹鉴定错案的研究,分析了造成鉴定错误的原因,并从逻辑学角度剖析了指纹鉴定的过程。指纹同一认定不是排除过程,而是一个演绎推理 过程。最后,从鉴定检材、鉴定依据、鉴定程序方法以及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等方面重新论证了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
 
   1892年,英国科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在其专著《指纹》一书提出:“在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4年后,阿根廷警方率先将指纹 应用于侦查破案,从此,这项技术被各国警方普遍采用。100多年来,指纹鉴定在侦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指纹被称为“证据之首”。作为一种传统 的人身识别方法,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几乎从来没有被怀疑过。但近年来,指纹鉴定错案却时有报道。如2000年,享誉全球的苏格兰场第一次公开承认,因为指纹 鉴定错误造成了两起冤案。美国、以色列等国也有指纹鉴定错案的报道。消息公布后,指纹鉴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开始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一些法官也对指 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1]本文试图通过对两例典型鉴定错案的分析,探究指纹鉴定错误的根源,在此基础上,反思指纹鉴定的过程,重新论证指纹鉴 定的科学基础。
  一、指纹鉴定错案简介
  案例一:这是一起发生在以色列的刑事案件。警察用粉末刷显法在现场提取了一枚残缺指印,与嫌疑人样本指纹比对时发现了7个符合点,并据此认定同一,但最终证明这是一起错误的鉴定案例。
  (特征比对照片略)
  案例二:这是一起发生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的刑事案件。在检验中,鉴定人员(一名通过自修方式取得鉴定资格证书,被警察局雇佣的专家证人)在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中找到了14个特征符合点,据此作出了同一的结论,破案证明这也是一起错误的鉴定案例。
  (特征比对照片略)
  在指纹鉴定错案中,所依据的特征最少也有6-7个,多的可达16个,表面上看,特征的质量也较高,但鉴定结论却都是错误的。
  二、指纹鉴定错案原因剖析
  指纹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结论的科学性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实践中,造成鉴定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鉴定方法上的误用
   一方面,忽视了对差异点的客观分析。指纹在形成、显现、提取、保存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均可能造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之间的差异点。首先, 在形成过程中,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会使纹线的粗细、间隔、弯曲度以及特征的形态、位置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遗留指纹的客体表面结构也可能使特征发生变 异;其次,现场指纹形成后,手、承痕客体本身的变化或者形成指纹的物质转移、挥发、分解等,也会使指纹产生变化;第三,在显现、提取、保存时,操作方法不 当也会导致特征产生变化甚至出现假特征。此外,在收集样本指纹时,受被捺印人手指、手掌的清洁程度、油墨的均匀程度、捺印器材和方法等因素也会使样本指纹 特征出现变化。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在比对检验中,通常既存在符合点又有差异点,如何分析差异点产生的原因,是综合评断的关键。在美国指纹鉴定行业有“一 个差异点理论”[2](one dissimilarity doctrine)之说,按照该理论,即使两枚指纹中存在若干符合点,但如果存在一个明显的差异点,也不能作出认定结论。这一理论已被美国指纹鉴定协会接 受。但在鉴定实践中,这一理论经常被忽视。因为一旦专家相信他所发现的符合点有足够数量,他就会将发现的差异点笼统地解释为变形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而不去 客观地分析并解释产生差异点的真正原因,甚至无视差异点的存在,这就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忽视了对符合点相符合程度的分析。理 论上,指纹的细节特征分为9种,但在检验中,许多鉴定人员把9大细节特征简化为4种(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甚至两种(起点分歧、终点结合),检验时, 只比较相同部位是否出现细节特征,并用“数线法”进行特征定位。这种方法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忽视了对特征具体形态的分析。在乳突纹线上,起点和分歧、终 点和结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特征。同时,每一个起点、终点、分歧和结合均有自身特定的形态和位置。如果只是简单地比对某种特征是否出现,就会忽视对单一特征 相符合程度的具体分析;第二,用数线定位法存在定位错误的危险。如将特征简化为起点分歧和终点结合两类,在数线定位时,就有可能导致两条线以内的误差;第 三,忽视了对特征分布和位置关系的考察。虽然用“数线法”定位简单实用,但“数线法”并不能完全反映特征之间的分布和位置关系。如特征之间的距离、连线的 角度等。当然,在形成指纹时,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会影响特征之间的距离和连线的角度等,在比对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综合评断特征相符合的程度。
  (二)鉴定理论上的误区
   首先,对“人各不同”的理解存在误区。一般认为,指纹鉴定的理论基础是指纹人各不同、终身基本不变的特性。在鉴定中,一些人片面地理解甚至歪曲了指纹人 各不同这一特性,将人各不同与指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混为一谈,简单地认为,由于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的特性,因此,指纹鉴定结论必然是绝对可靠的。笔者认为, 对人各不同应作三个层次的理解:一是指纹作为一个整体,各人各指均不相同。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每一枚指纹平均有75-175个细节特征[3],这些细节 特征的总和构成了指纹的特定性,不可能在自身的其他手指和其他人的手指上重复出现;二是局部、残缺指纹(现场指纹多为残缺指纹)并不是人各不同的。现场指 纹多是局部或残缺指纹,面积平均仅占整个指纹大小的1/15[4]。局部或残缺指纹人各不同这一点在理论上没有得到过证实,实践中也出现了十多个特征相 同,却不是同一人所留的错误鉴定案例;三是人各不同具有相对性。任何人的指纹都是由7种形态的乳突纹线和9大细节特征构成的,因此,指纹的局部形态就有可 能相同,而且局部特征数量越少,相同的概率就越高。指纹人各不同是整体不同与局部相同的统一,不能将局部相同与整体相同混淆。如果通过局部特征相符而推出 整体同一的结论,无异于仅仅依据身高和年龄认定人身同一,这种推理过程在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其 次,对指纹鉴定过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指纹鉴定是一个典型的同一认定过程。同一认定是鉴定人根据普遍性的原理,通过对特定检材的观察、测量、比较、分析, 从而得出推论的过程。由此可见,同一认定是一个典型的由普遍到一般的演绎过程。有学者认为,“同一认定的基本认识方法是排除法”[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 值得商榷。从逻辑学角度看,同一认定既不是归纳,也不是分析或综合过程,更不是主观臆测,而是建立在逻辑“同一律”基础之上的演绎推理过程。即从大前提出 发,根据小前提,推出结论的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但在鉴定实践中,指纹鉴定人员的认定或否定结论,大多是凭借经验作出的判断而非逻辑推理,这就使鉴定结论 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机性。1995年由国际鉴定协会(iai)授权进行的一次指纹鉴定人员“熟练程度测试”[6]的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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