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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心切购买电子设备 内外联手考试作弊获刑
2014年7月30日  淄博刑事律师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商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2011年10月中旬,张某、李某(二人已判决)夫妻二人从长春市体育学院研究生被告人商某某手中购买模块耳机、对讲机、微型摄像机等设备,并联系到想通过国家经济师考试的考生于某某(已判决)、宋某、李某某等人,商定并收取了该三个的考试过关费用。2011年11月5日上午9时,国家经济师考试在海拉尔二中举行,由于某某、宋某、李某某分别带着二个微型摄像机和三个模块耳机进入考场。由于害怕门口安检,宋某在进入二中大门前把所带微型摄像机、模块耳机扔到二中墙外,李某某带模块耳机进入考场没有收到相关信号。由于某某用所携带的微型摄像机从考场内传出考题,分别传到场外张某、刘某车中的笔记本电脑和麻某、李某车中的笔记本电脑上,刘某某(已判决)负责在车外举接收天线,收到信息后张某用笔记本电脑将考题传出到长春的商某某电脑中,正当张某、李某等人联系商某某以便给考场内的于某某、宋某、李某某传送试题答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刘某、李某某、商某某伙同张某等人在2011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过程中利用微型摄像机、模块耳机等考试作弊设备秘密偷拍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并传出考场外,四被告人用以上窃取、刺探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四被告人与已被判决的张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考虑到四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并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故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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