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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诉讼代理词怎么写
2014年7月23日  淄博刑事律师

    3年前,因没有钱用,张某伙同他人盗窃钱财,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从此过上逃亡的生活。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3年侥幸的潜逃生活,张某最终还是被抓获,难逃法网。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 (咨询成都律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李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一洗车行门口,将李某某的五羊小公主踏板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利1500元,三人肥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80元。

    2009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李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八一路附近,将马某的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销赃获利1700元,三人分肥。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360元。

    2009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李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一俱乐部,将王某的海王星踏板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利1700元,三人分肥。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0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李某经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天桥附近,在盗窃柳某的五羊125摩托车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逃跑,梁某、李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第四起为盗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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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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