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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毒获利40元领刑一年三个月
2014年5月27日  淄博刑事律师
被告人冯振耀在广西浦北县泉水中学路口向吸毒人员陈武贩卖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为此,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振耀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10月3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冯振耀受一个叫“大黑”(名字不祥,在逃)的贩毒人员的雇佣携带一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贩卖,从中牟取利益。当天9时许,冯振耀到泉水中学路口与吸毒人员陈武进行交易,冯振耀从白色塑料袋内取出1粒黑色薄膜包装的毒品出售给陈武,得款40多元。交易过程中,冯振耀和陈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冯振耀身上搜出疑似毒品44粒(毛重6.02克),从陈武身上搜出疑似毒品1粒(毛重0.02克)。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冯振耀和陈武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诉讼过程中,浦北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将涉案的45粒毒品拆开包装后重新称量,并经被告人冯振耀指认,45粒毒品共净重4.2克。

  另查明,2003年1月24日被告人冯振耀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振耀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振耀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中非同案人“阿青”并未归案,在案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是从犯,因此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振耀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振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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