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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死刑适用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2014年5月26日  淄博刑事律师

李方平(律师) 胡星斗(学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错位问题,它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继孙志刚事件后的又一次法律大反思的浪潮,也再一次吹响了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死刑适用制度改革的号角。随着公众的人权和程序公正意识的觉醒,以及对连续不断的冤案的深刻反思,人们发现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等存在着大量的制度上的弊端,因而来自不同群体、不同角度的质疑、批评、责难之声随之而至,要求改革和完善死刑适用制度的呼声一度达到了顶峰。2005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德国记者问时也强调指出:“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国家领导人倾听民意、积极应对的亲民态度体现了社会进步,更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

但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闭门起草死刑复核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无法获得对称的有关信息,也无法通过畅通的渠道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因此,我们只能在此以公民来信的方式表达对死刑适用制度改良与完善的点点期望。
一、死刑适用制度的国际、国内气候决定了我们必须限制和严格适用死刑。

国际气候: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不朽之作《论犯罪和刑罚》中首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废除死刑。之后,虽然存废之争仍在继续,但废除和限制适用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国际潮流。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废除死刑的势头开始快速升温,迅即发展为世界性潮流。1971年,联合国大会郑重呼吁“世界各国积极控制适用死刑惩罚犯罪的数量,以期达到最后废除死刑的目的”。

根据“大赦国际”截至2005年10月10日的统计,废除所有死刑的国家有83个,废除普通罪行死刑的国家有13个,事实上不适用死刑的国家有22个,以上共计118个国家。保留死刑的国家为78个,已经属于少数派。而且从近年来废除死刑的总体趋势来看,平均每年大约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

国内气侯:让我们追寻历史的脚步,回到建国之初的1956年。当时,国家主席刘少奇曾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庄严宣告:“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批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

1983年9月2日,在当时的特定时空背景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此将死刑复核权长期下放。但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随着盗窃罪等废除死刑,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开始大幅度缩减。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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