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三轮摩托车载客运输的广西宁明县城中镇的韦女士、陆女士,二人为超车大打出手。结果二具败伤,韦女士入院治伤,陆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天,被法院判赔偿韦女士人民币五千多元。
2011年7月25日下午5时,韦女士、陆女士俩人在载客过程中,因超车一事发生矛盾,争吵中陆女士先动手打了韦女士两个耳光,发生相互扭打,韦女士被陆女士打伤,当天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2740.6元。出院后医生建议全休3周。案发后陆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韦女士向宁明县法院提出陆女士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费人民币6404.2元的诉讼请求。日前,法院在审理认定双方过错做出韦女士承担本案20%的过错责任,陆女士承担本案过错的80%的责任,依法判决陆女士按80%的过错承担赔偿韦女士5123.36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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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