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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逮捕要慎重
2014年5月10日  淄博刑事律师
  毛泽东主席曾经强调“捕人应慎重,可捕可不捕的不要捕”。轻伤犯罪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逮捕人更应慎重。要严格执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即(1)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等主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逮捕。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不能逮捕。如虽然具备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应逮捕。而且从轻伤案件的审理特点来看,开庭审理尚可调解,自诉人尚可撤诉,逮捕更应慎重。司法实践中,有的逮捕轻伤案犯,不够慎重,控制不严。对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不需逮捕的轻伤案犯而逮捕了。特别是对于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有的为了办理附带民事赔偿省事,采取“捕人逼钱”的办法,将人逮捕,强迫被告人家属拿钱放人。这种作法应予纠正。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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