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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应定为入户抢劫
2014年4月20日  淄博刑事律师
案情:
2002年12月6日17时,被告人李甲、李乙因缺钱花,想到本村李某年迈,独自一人在本村经营小卖部,便预谋前去抢劫。当晚22时许,李甲、李乙携带木棍,窜至李某家的小卖部,李乙慌称买糖将门叫开,李甲趁李某转身到货架上拿糖时,持木棍猛击李某的头部,因李某呼喊,李乙拿小卖部内的板凳猛砸李某的头部和胳膊,将其打倒在地,后因李某北邻郭某听见动静,打开门灯呼喊救命,二被告扔下作案工具逃窜。李某的头部、胳膊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分歧:

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在该案是否为“入户”抢劫问题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入户抢劫。理由是:该小卖部虽是沿街商店,但在农村,这种小卖部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连,是私人的、相对封闭的个人处所,且受害人晚上在此居住,符合“户”作为家庭生活用途的性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户”是公民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具备私人专属性、日常生活性。该案中的小卖部是受害人为经营而购置的沿街商店,主要目的是经营,不是以生活为目的的住所,其全家在本村另有家庭住房。该“小卖部”不符合“户”的定义。

评析:

“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字的理解。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户”有如下解释:①门,如夜不闭户②人家,住户,如全村有好几百户③门第,如门当户对④户头,如帐户⑤姓。在《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户,应当是指第②项:即“户”是人家,住户。而不应是门或其他意义。

目前在刑法界,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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