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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为下水道排水起争执 强行拖拽致受伤被判赔偿
2014年4月11日  淄博刑事律师
近日,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原、被告系邻居。2012年8月12日晚,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以原告下水管道排水不当导致其厨房墙壁裂缝为由,将原告下水道管道撬坏。次日一早,原告来到被告处要求解决问题,双方又起争执,被告强行将原告拖离。后原告丈夫赶到现场并报警,原告称被被告殴打,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尿潴留”,花去医疗费3089.76元及两次检查费2830.1元、159.5元。后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原告损伤情况进行法医学鉴定:陈某未检见明显损伤征象。原告认为被被告殴打受伤,经相关部门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78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体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为邻里琐事一早去被告门市理论,方法欠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被告到场后,本应好言协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但却未能冷静处理,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但被告强行拖拽原告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的受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对原告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法院认定被告按责承担70%。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因纠纷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6919.86元的70%,即4843.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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