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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计算应明确
2014年2月17日  淄博刑事律师
在民事审判中,判决书尾部应写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上诉法院等事项。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上诉期间的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期间为十五天,如超过十五天,则丧失上诉的权利。
十五天的上诉期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从字面理解应是从送达之日计算。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的规定,当事人上诉的期间应从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的表述,既不便于计算,也容易造成曲解,误导当事人甚至案件承办人从判决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间,无形中就缩短了当事人的上诉期限,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造成程序违法。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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