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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 服判领刑心仍难安
2013年11月27日  淄博刑事律师
早上醉酒私载,肇事后不顾搭载人的死活驾车逃离现场。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2011年10月31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阮某在作登卫生院叉路口附近的米粉店吃早餐时自饮半斤米酒,随后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到街上揽客。10时,其与受害人班某达成5元车费协议,将其送往平略村部。当行驶至田东县作登乡至平略公路0km+900m处时撞到路边停放的石粉堆后翻车,造成受害人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6日在其家中死亡、车辆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班某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阮某于当天中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对被告人阮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阮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9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某未及时救助伤员和报案,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至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求助而死亡,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阮某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又赔偿受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在接到法院的判决后,表示当初就不应逃逸,如果积极及时求助,不至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现在虽受到法律惩处,但内心倍受煎熬,于心难安。自己一定会悔罪改过,并表示不上诉。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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