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刑事律师

-赵高旺

15153511981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3日 来源: 烟台刑事律师   http://www.zbxsls.com/
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因此, 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有三点: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2、司法鉴定人不得跨专业受理鉴定和实施鉴定。3、社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不受部门和地域限制。

联系电话:15153511981

全国服务热线

1515351198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5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