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自首知识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栏目导航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死刑知识
自首知识
刑事文书
管辖知识
犯罪类型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刑事证据
刑事案例
司法鉴定
文章列表
拘传的对象
2013年10月24日
淄博刑事律师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蚌埠法律顾问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蚌埠离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长沙工程纠纷律师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长沙知名律师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成都资深律师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邯郸刑事律师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合肥合同律师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婚姻律师咨询
江门婚姻律师
江门刑事律师
阆中刑事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陕西知名律师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天津西青律师
桐庐律师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
永城刑事律师
永城知名律师
债务律师咨询
浙江资深律师
淄博律师
淄博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