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樊某与同在一公司工作的老乡蓝某、班某、罗某等人一起吃饭,趁蓝某喝醉送其回宿舍休息之机,将蓝某人民币600余元拿走,被罗某发现,当同室工友班某、班三回宿舍后,罗某将此情况告诉他们,罗某、班某、班三等人遂对其殴打。被告人樊某挨打后心怀不满,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待罗某、班某等人休息之后,被告人樊某将两瓶液化气罐从居住的宿舍厨房和浴室搬到宿舍门口,通过门缝将液化气软管伸入到室内,并将液化气阀门打开,向宿舍内灌液化气,罗某、班某等人闻到煤气后欲逃出,被告人樊某持菜刀将其堵住,并以点燃液化气为要挟。其工友蓝二发现后,立即报警,被告人樊某才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公安干警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樊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为报复他人,向公共宿舍内排放易燃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樊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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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