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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0日  淄博刑事律师

承认抢劫杀人是因刑讯逼供? 辩护律师提出多点质疑 最高院对死刑案首次开庭复核
昨天(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某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据悉,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如何开庭商量一小时
杨某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院核准。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昨天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黄骅市法院传新的证人到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死刑复核阶段如何开庭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开庭之前,检察官询问按什么程序开,法官回答参照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开。于是,检察官又去请示领导,经过一个小时的等待,下午3点半才开始庭审。
杨某的辩护人、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的谢通祥律师介绍说,昨天的庭审主要是由新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所了解到的杨方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然后由检察官、辩护人、法官分别发问,再由书记员打印出庭审笔录,由证人签字确认。
谢通祥介绍说,昨天本来还有一个关键证人李某要出庭,但当地法官联系不上李某,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据悉,李某报警并作证称杨方振抢车并杀人,但谢通祥律师向最高院反映称,李某的证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点。
由于还有证人未到庭,最高院法官决定等传到其他证人后,再择日开庭。
狱友证明被刑讯逼供
昨天到庭的新证人李某某(为区别未到庭证人李某,以下称李某某)是杨某的狱友,其因伤害他人致轻伤,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李某某被关进看守所的时间比杨某两个月,他在接受讯问时称,被关押在同一个号子里时,其看到杨某从大腿到脚部都发肿,脚肿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某还看到,杨某的胸部、后腰等好几处又红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间也有伤,经询问,杨某声称是提讯时被警察打的。
对于新证人的证言,检察官表示无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光凭证言不能认定。而对于体检报告中证明杨某身上有伤痕的情况,检察官也表示,不知道伤是如何来的。
杨某曾给其父亲写过一封信,描述了其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信中称,刚被抓到公安局,警察就拿电棍电他的两只手,给电肿了以后,又把牙刷放在两个手指之间转;还有警察拿钳子捏杨方振的大腿内侧和胳膊里侧;把擦桌布塞在杨方振嘴里,然后用手扇他脸;有警察拿橡胶棍打他的腿和脚等。
“我根本没有抢劫,我实在是受不了了,我现在身上一块好地方也没有,对不起,我给家里丢人了,但是在公安局里打得我生不如死,我现在只想老老实实的让他们别打我,至于以后判死刑,我也觉得比在公安局里强太多太多了,你们根本无法理解那种痛苦,那已经不是人可以忍受的了……我现在就想要个痛快。”在信中,杨某如是说。
检方认为其不足轻判
谢通祥律师说,在一、二审阶段,杨某本来是不认罪的,但当时的辩护人给他做工作,说认罪态度不好就会被判死刑,只有态度好点,再积极赔偿,才能保住命。结果,想先保住命再说的杨某在庭审时认罪,其父亲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70余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杨某仍被判处死刑。
沧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时许,杨某租用被害人魏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从黄骅港至黄骅市区,当晚在返回黄骅港的途中起意抢劫该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石黄高速黄骅收费站西侧齐庄路口附近时,杨某持刀朝魏某头、颈、胸等部位捅刺20余刀,致其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后杨将魏某的尸体抛弃在路边的水沟内。杨某怕罪行败露,驾驶抢得的出租车至海兴县后把车焚毁。
杨某的供述表明,他坐在后座上,翻着玩副驾驶车座后面的布兜时,看到一把刀子,就有了把出租车司机杀死抢车开着玩的想法。在车比较少的地方,他骗司机说下车解手。魏某刚停下车,他就用左手搂住魏某的脑门,右手拿刀朝魏某右腮部捅了一刀。魏某回头夺刀,他又捅了魏某好多刀,也不知道捅哪儿了,反正就是朝他上身一阵乱捅。然后,杨某又打开车门把魏某拖下车,扔在公路旁边的水沟里,事后把车也给烧了。第二天,他把当时穿的衣服都洗了洗,晾干后又穿上了,至于杀人用的西瓜刀,事后就扔到了车外。
现场勘验表明,死者魏某衣兜内有155元和一张驾驶证,尸体向北有一长7米的拖痕,拖痕直达公路边缘,尸体东的排水沟内有约1平方米范围的血迹。尸体检验表明,死者头、颈、胸、腰、背等部位有创口20余处。现场提取烟头一个,检出杨方振DNA的可能性大于99%。
在一审被判死刑后,杨某提起上诉。河北省高院二审认为,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辩护律师
提出多点质疑
杨某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其父亲到北京找到汉卓律师事务所的谢通祥律师,请其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谢通祥查看了案卷材料,并两次前往河北会见了杨方振后,认为他是被冤枉的。
“会见时他说自己没杀人,是被冤枉的。”谢通祥说,案发前,杨某通过证人李某认识了一个叫浩哥的,案发当天,浩哥和李某找杨某去黄骅港玩。浩哥坐在副驾驶,杨某和李某坐在后排。在路上,浩哥和司机魏某发生了争执,就把魏某从车上拽下来,拖到水沟旁捅了20多刀,而杨某始终未动手。回到城里后,李某几次打电话让杨方振保密,杨某说这么大的事儿哪瞒得住,没想到李某反而先报警说杨某杀了人。
谢通祥向最高院提交律师意见书,提出了此案的多个疑点:警方有严重刑讯逼供行为,有信件与同监室证人可以证实;未找到凶器,没有证据证实凶器上有杨方振指纹,应询问死者家属,看魏某是否有在车后座放置刀具的习惯;尸检表明魏某颈、胸、背、腰等多处中20余刀,而杨某在后座上怎么能用刀扎到背靠着前排座椅的司机的背和腰部?杨某身上没有一滴血,提取的其衣物上没有鉴定出血迹,而衣物一旦沾上血迹很难完全清洗掉,鉴定不出血迹与其在车内狭小空间中扎人20多刀的供述不符;警察在现场没有找到杨某的指纹、脚印;警方在现场找到5个水瓶子,说是杨某清洗身上血迹用的,却未提取到杨某的指纹、脚印;警方未调取魏某车辆经过路段的监控录像,未查看车上前排是否还有他人;杨某称是浩哥、李某杀人,杨某手机内有浩哥电话,应予以调查;李某的证言多处前后矛盾且有疑点,尤其是其前四次笔录中称杨某戴着白手套,第五次又说记错了,证言不可信。
谢通祥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洪道德教授:
复核阶段开庭
是法治进步
“《刑事诉讼法》对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工作只是提出了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分析说,刑诉法只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洪道德教授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昨天最高院在黄骅市法院的开庭,其实与一、二审从程序和内容上并不一样,只是紧紧围绕有争议的地方来展开审理,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而检察院配合最高院开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之所以专门设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错,达到百分百的正确。因此,当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提出疑点时,希望最高院更多的采用开庭的方式来处理。”洪道德教授建议,开庭的方式可以分为听证式和审理式,开庭前要积极听取双方对这个庭有什么希望和要求,开庭时要根据案情变化随时调整步骤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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