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合谋盗窃他人电动车,再次作案时被小区巡逻保安当场擒获 。2012年12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徐某、杨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和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12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向徐某提议盗窃电动车,两人一拍即合。随后二人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内,由徐某负责望风,杨某实施盗窃,将停放在该小区某栋楼下的一辆价值2406元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2人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予以挥霍。
2012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杨某来到上述小区内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巡逻保安发现并抓获,随即由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带至派出所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家属将上述电动车找回,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曾于2010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被告人杨某曾于2011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成年,被告人徐某系从犯,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和发还了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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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