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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费应由谁来“买单”
2013年8月12日  淄博刑事律师
最近,网上热聊这么一个问题。就是诉讼中,如果胜诉人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有人说应当支持,也有人反对,各有其理,各执其见。

认为诉讼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一方认为:
一、败诉方承担代理费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败诉方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让受害人愿意打官司,打得起官司;
三、有效的防止滥诉现象产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都有所体现。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许多人认为其中的“等费用”就应该包括代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当前我国各地、各法院都有都将律师费判决由败诉方承担的判例,尤其以各沿海地区的法院为代表。
认为代理费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的一方则认为:
一、我国法律只对诉讼费的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代理费的承担法律没有明确,法院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下,才能作出判决,否则就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裁判;
二、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是否委托完全取决与当事人。委托费用不属于必要开支,强加于败诉方有违公平原则;
三、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代理人收费标准参差不齐,即便判决由败诉人承担也没有相应的代理费承担标准。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意见各有其道理,但也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以上两种代理费的承担方式均过于绝对,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案例来决定代理费的承担主体。比如婚姻家庭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责任本就难以确定,即便法官明断家务事,将责任划分开来,但从一定意义来讲,诉讼结果无论如何都是没有赢家的。如果简单地对代理费的承担作出判决,势必激化当事人矛盾,甚至案结事不了,因此代理费的承担应当是谁委托谁出钱。而在侵权案件中,代理费的产生完全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被侵权人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将代理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还是较为妥当的。关于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则应首先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中关于代理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地,当事人提出的律师代理费承担问题,应当各自负担。此外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对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案件,将代理费列入败诉方赔偿的范围也未尝不可。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立法的不断完善,代理费的承担方式必然会得到重视,会得到妥善解决,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张金强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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