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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亟待加强规范
2013年7月20日  淄博刑事律师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送达关系到当事人何时介入、如何介入诉讼、如何实现各项诉讼权利,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工作中笔者发现,当前在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以下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一)邮寄送达副作用明显。
  1.难以保证流动性较强的受送达人及时收到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在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明确规定如受送达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法院不得采用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此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受送达人极为重要,他们很难做到保持固定地址等候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因此常给法院留下手机号码,请求通知其到法院来接受送达。然而有的法院为了自己的工作便利,常常仍采用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最后导致某些受送达人未及时收到诉讼文书而缺席审判。
  2.在送达地址发生重大变更时对其缺乏必要的核实。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地址变换情况,也可能会变换具体的受送达人,而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各种目的,可能会向法院提供不同的送达地址。法院在受送达人地址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对送达地址的真伪进行必要的核实,否则可能会造成无法送达的后果。
  3.送达不成功时争议严重,责任难以查明。邮寄送达失败原因多样,除送达地址错误之外,当事人是否拒收往往成为当事人和邮政部门乃至法院争议的焦点。实践中,还存在诉讼时无法送达、执行时成功送达的情况,更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
  (二)公告送达方式存在许多缺陷。1.公告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如当事人身在国外,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有的法院却采取仅在国内某报纸上公告送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公告送达可能诱发恶意诉讼。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看到送达公告,于是个别当事人会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三)法院对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如目前居住在同一地址的多个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属关系,但是也可能彼此毫无关系。而法院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多个当事人,往往只择一送达法律文书,如果该当事人不在,其他当事人有权拒收,最终会引起当事人缺席审判的后果。
  送达行为如何规范
  1.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送达方式选择权。首先应尽最大可能核实送达地址、保证和受送达人的联系,使得受送达人能够知晓送达的全部程序和过程。
  2.加强送达公开。当前邮政送达的全部过程在邮政部门均有备案记录,但是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送达记录,邮政部门不向当事人提供查询。法院应当留存诉讼法律文书的邮政送达记录,保证当事人随时可以查询。对于其他送达方式,也应当留存完整的送达记录,实现送达公开的最大化。就涉外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应当在传播覆盖面很广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保证身在境外的当事人能够看到送达公告。
  3.强化送达监督。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监督,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送达问题,不能仅仅通过审查案卷和书面送达记录来解决,必要时要实地走访负责送达的邮政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于送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渎职行为坚决查处。人民法院也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内部监督,将送达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规范送达行为。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受送达权利为重点,建立科学高效的送达流程管理制度,通过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式将送达过程客观准确地保存下来,作为法院送达的依据。
  5.增强送达能力。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成熟,应明确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由于电子送达的是数字信号,它适宜送达传票、通知、公告等诉讼文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用此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某些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效力,在未来修法时可借鉴参考。
  6.落实送达保障。应明确规定书记员、法警和邮政部门为送达人,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法官助理也可以为送达人,法官应集中精力进行裁判而不应参与送达。应在立法上规定邮政人员在送达时,享有留置送达权,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当事人规避法律、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同时,不能忽略其他送达方式的功能,法院可设立专门的送达组来弥补邮寄送达的不足。在邮寄送达被退回后,首先考虑直接送达,直接送达过程中符合留置条件的适用留置送达。在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后,才可采取公告送达。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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