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讨薪”一词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法院无疑是劳动者讨薪路上的中流砥柱。近日,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04年1月,原告韩某到被告某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营销宣传业务,由被告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其薪酬。直至2008年7月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薪酬1万元。2008年至2012年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讨要薪酬,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2012年7月30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其薪酬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从事保险营销宣传业务,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韩某历时5年的漫漫讨薪路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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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