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南宁市公审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公审
2013年6月17日  淄博刑事律师
   以前,伪造销售假发票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南宁市昨日公审的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活生生地告诉我们,现在如果谁持有“数量较大”的假发票也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这起案件是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的。这也是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持有伪造发票罪”后,南宁开审的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该案所涉及的金额属于巨大,兴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仁专门出庭支持公诉。

  经公安部门认定,2011年6月16日,廖某乘车到南宁金桥客运站,到站后便与南宁的下家联系,查看一批非法制造发票的样本。双方还约定,次日以2万元交易这批非法制造的发票。6月17日,廖某乘车至宾阳,在宾阳一客运站与其上家电话联系好接货后,由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将两箱用蛇皮袋包装好的发票,用快运包裹交接给廖某。廖某拿到这两箱货后,立即租乘一辆黑色轿车返回南宁金桥客运站。当廖某抵达南宁市金桥客运站,准备与下家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廖某处现场查扣南宁市餐饮定额通用发票815本(共40750份),这些发票全部是假发票。

  虽然廖某当天并未成功交易,公诉机关却认为,廖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而且达到4万多份,属于数量巨大,应当以持有伪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廖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当天未宣判。

  《刑法修正案(八)》第210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新法对持有伪造发票罪有明确的刑罚规定,可什么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普通人如果使用假发票,达到多大的数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检察院在“数额”定性上,参照《刑法》有关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追诉标准:“非法持有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而“数额巨大”为1000份以上。也就是说,普通人持有假发票达到100份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