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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结论
2013年6月10日  淄博刑事律师
补充鉴定结论是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为了完备原鉴定结论而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再次鉴定,以修正或补充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补充鉴定一般委托原鉴定人进 行,也可以另请他人进行鉴定,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补充鉴定结论补充或修正原鉴定结论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不完整之处,补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是一体的, 共同构成对诉讼中涉及到的某一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与判断,两者的结合是一个完整的证据。在实践中还要注意补充鉴定结论与重新鉴定结论的区别:补充鉴定一般要 求采用原鉴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并不否定原鉴定结论的全部认定,而重新鉴定则有可能全部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认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补充 鉴定的适用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形:(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2)在鉴定 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4)有关当事人对鉴 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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