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澧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六名欠贷不还、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处以司法拘留15日。
临澧县陈二乡居民田某于2007年、2008年分三次向县信用联社贷款共计20万余元,逾期后,不予偿还贷款。今年6月,信用联社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30日内偿还贷款本息23万余元,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法院多次上门执行后,田某仍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陈二乡村民杨某于2009年6月向县信用联社贷款10万元,约定7月还款,逾期后未偿还,当年9月,县信用联社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偿还贷款本息10万9千余元。此后,县法院执行局多次上门执行,但杨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明,杨某在县月亮岛包有工程,其具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临澧法院遂依法对田某、杨某等进行了司法拘留。
2012年来,临澧法院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清欠行动,加快审理速度,加强执行力度,共司法拘留50余人,查封房屋十余间,为金融机构收回拖欠贷款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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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