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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幼女卖淫 情节恶劣获重刑
2013年5月1日  淄博刑事律师
2012年11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组织幼女卖淫的刑事案件,判决四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建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2月初至3月11日,被告人张刚、王强、陈洁、李建采取威胁强迫的方式组织王瑶、陈丽、张佳、李静(均未满18周岁)、赵雪(未满16周岁)以及张婷、钱梦瑶(均未满14周岁)等女孩先后前往吉安县某宾馆、吉州区某桑拿中心,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将这些女孩按等级分为模特、a牌、b牌,模特每次卖淫收费600元,a牌500元,b牌400元。由李建负责联系卖淫场所,张刚负责管钱,王强和刘明负责接送和看管女孩。陈洁负责记账,非法获利共计11万元。期间,张佳因不愿从事卖淫活动逃往长沙后,被被告人王强、陈洁强行带回吉安并遭到王强、陈洁的殴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刚、王强、陈洁、李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四被告人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且强迫多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刚系组织者之一,虽未实施殴打行为,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被告人陈洁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述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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